为进一步加强教学过程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教风、学风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界定
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教学管理部门以及临时安排从事与教学活动相关的人员等,在所承担的教学工作中出现直接或间接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度、教学质量或产生不良影响的过失或过错。
二、教学事故认定原则、范围及等级
1、教学事故认定原则:一是主观上具有过错;二是虽然主观上不具有过错,但客观上产生了不良影响及后果。
2、教学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验实习、考试、毕业论文(设计)、教学管理、教学后勤保障等。
3、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及后果,将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等级:一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三级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
4、对情节轻微、尚未构成三级以上教学事故的违纪行为,以书面通报形式予以警告。
三、教学事故认定情节
(一)一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1、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反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2、在教学活动中对学生使用歧视性、侮辱性语言,对学生实行体罚或变相体罚,并造成恶劣影响。
3、未按程序批准,擅自减少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3以上。
4、除不可抗拒的原因,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随意停课缺课10节以上。
5、在考试命题,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露考试试题的。
6、教师或有关人员因工作失误造成学生考试无试卷,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7、教师或有关人员因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学生在教学活动中(含实践教学环节)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8、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籍证明、成绩证明等各类证书证明的;或擅自更改或伪造学生成绩档案。
9、不按规程操作,造成大型、贵重教学设备(10万元/台·套及以上)的损坏,严重影响教学秩序。
10、除上述情节外,由其他原因造成的重大教学事故。
(二)二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1、未按程序批准,擅自减少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4以上。
2、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请人代课;或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安排不具备教学资格人员上课或代课;或除不可抗拒的原因,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随意停课缺课9节以内。
3、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15分钟以上,或无正当理由在授课(包括实验课、实习课、习题课等)过程中擅自离开岗位15分钟以上;或监考时无故迟到或提前离开考场或擅自离岗15分钟以上。
4、在上课或监考期间接打手机、小灵通等通讯工具;或对违反考试纪律、作弊的学生不及时制止。
5、在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未按要求指导学生,对工作不负责任,故意捏造、篡改、伪造实验数据或其他资料;或指导的学生论文没有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经有关专家认定为抄袭。
6、正式使用的试卷中,试题严重出错,试卷印数不准确,未及时处理,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或考试完毕后回收的试卷份数与应收试卷份数不符。
7、不按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阅卷,致使学生成绩出现严重差错或擅自提高、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上。
8、不按时上报或不认真填写教材订购申请表,造成教材迟订、错订、漏订,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因出版、发行等原因除外)。
9、审查不认真,发给不应该获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学生相应的证书;或教学管理数据处理时弄虚作假或不认真,造成多处数据失实,严重影响学校管理。
10、拒不接受安排的教学任务,或在规定时间内尚未落实教学任务,或开学前任课教师不能到位,并造成恶劣影响。
(三)三级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1、未按程序批准,擅自减少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5。
2、无正当理由或无不可抗力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或授课(包括实验课、习题课等)中擅自离开岗位5分钟以上;或监考时无故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5分钟以上;或擅自找人代替监考。
3、不按考试规范组织考试,不严格履行监考职责导致考场纪律混乱;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如看书、看报、打瞌睡、聊天等。
4、实践性教学中,准备不认真,致使实践教学不能正常进行;或在实验中不按规程操作,造成不良后果。
5、饮酒后上课;课内或课间在教室里吸烟。
6、监考时未佩带规定的证件;或允许证件不符合要求的学生参加考试。
7、擅自提前、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或考试结束后不按规定填写上交考场情况登记表。
8、命题范围或题量明显不符合教学大纲要求;或不按规定时间同时提交A、B两套试卷,或提交的参考答案、评分标准不规范,又拒不改正。
9、在阅卷时不按评分标准评分,存在随意扣分、送分现象;或擅自允许平时成绩不满12分的学生参加考试并给予课程成绩。
10、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成绩;或成绩呈报后需要对学生成绩进行修改的人次数超过5%;或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未向教学管理部门提供归档材料。
11、没有通知或通知错误,造成教师和学生不能按时上课(或考试)。
12、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擅自让学生停课参加校内外各类活动。
13、安排教学活动的教室、实验室无故推迟开门5分钟以上,并导致停课、调课或无法按时考试。
14、排课或考试安排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在接报后15分钟内未能妥善处理。
15、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擅自占用教学场所,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四、教学事故受理材料
教学事故受理与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1、《江西农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一式三份,见附件)。
2、事故责任人情况说明(事实清楚的可不要求事故责任人作情况说明)。
3、其他相关材料。
五、教学事故认定程序及处理办法
(一)认定程序
1、教学单位或教务处填写《江西农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并整理相关材料。
2、教务处有关科室初审,教务处处务会议讨论,并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3、各等级教学事故认定权限分别为:
(1)一级教学事故,教务处提出处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审核认定。
(2)二级教学事故,教务处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核认定。
(3)三级教学事故,教务处处务会审核认定。
(二)处理办法
根据级别不同,分别给予教学事故责任人或责任人所在单位如下处理:
1、一级教学事故:全校通报批评,扣除事故责任人岗位津贴5000元/人/次,取消其两年内评优和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调离教学岗位或解除聘任合同。
2、二级教学事故:全校通报批评,扣除事故责任人岗位津贴3000元/人/次,取消其本年度评优和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资格。
3、三级教学事故:在全校内通报批评,并扣除事故责任人岗位津贴1000元/人/次,取消其本年度评优资格。
4、教学事故符合行政处分规定或违反法律的,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凡因教学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由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六、其他
(一)教学事故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属个人主要责任的不得以单位或部门集体代替。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处理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向教务处提出,由教务处或学校按规定权限组织复议,申诉期限为“公示”下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超过申诉期限不予受理。
(二)所有教学事故均在教务处、人事处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以及岗位聘定等事宜的有效依据。
(三)本办法适用于与本专科生相关的教学管理活动,自2010—2011学年第二学期开始实行,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江西农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修订稿)》(赣农大发[2003]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