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函调或外调手续如何办理?
1.县委、中央直辖市和省辖市的区委,或相当于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军队团或相当于团级以上的政治部门均可直接互相发函索取调查证明材料。
2.地方县级以下党组织,军队团以下的党组织,需要调查证明材料或接待调查证明材料时,不论是函调还是派人调查,均必须通过县(团)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发函和开写介绍信,并加盖公章。
3.调查证明材料,一般应采用函调方法,要从严控制派人外出调查。凡能函调解决的,就不要派人外出调查,能就近调查解决的,就不要往远处调查。
4.发函调查证明材料时,一律使用 1979年2月20日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公安部、军委总政治部《关于调查证明材料的规定》中要求的统一格式的函调证明材料信和函调回信。
对外调手续不完备的,有关党组织可不予受理。
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时,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函调或外调?
如何审查发展对象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发展对象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是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等。
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主要是指父母、爱人、子女和抚养其成长的亲属,以及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面貌、职业、政治表现及其与本人的关系等。
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指的是哪些人?
“直系亲属”一般指发展对象的父母、配偶、子女,自幼抚养其长大的养父母和由其抚养的养子女。长期同本人一起生活、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必要时也应了解他们的政治情况。
凡符合中央有关部门关于函调、外调材料的有关规定的,接待单位均应积极配合,主动、及时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托或拒不受理。
受理政审调查中,所提供的材料必须实事求是。证明材料提供前,应经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审阅。由个人出具的证明材料,党组织应在材料上注明证明人的政治状况和对证明材料的看法。
调查过程中,证明人提供了新的调查线索,或遇证明人工作已经调动时,接待单位党组织要负责办理转接介绍信手续。
与发展对象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通常指在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与其有密切联系的旁系亲属,如岳父母(公婆)、伯叔姑舅姨,以及与发展对象关系密切的朋友、同事、同学、同乡等。
政审工作是发展党员工作的必经程序,是把好党员入口关的重要措施之一。《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对发展党员的政审形式、政审范围和政审内容都作了明确规定。然而,少数基层党组织在政审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现象,应引起我们的重视并加以克服。
政审形式要规范。既可以委派正式党员前往政审对象所在单位进行政审,也可以采用组织发函的形式进行政审。政审时当事人应该回避,政审函应采用挂号信、机要特快等形式邮寄,以保证政审工作的严肃性和材料安全。要坚决杜绝让发展对象本人或其亲属到相关单位索取政审材料,安排非党群众参与政审和政审材料平信邮寄、不密封托人代交等现象发生。
政审范围要规范。要严格按照规定对组织发展对象的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进行政审。要坚决克服怕麻烦,图省事,舍远求近,随意缩小政审范围,减少政审对象的做法。
政审内容要规范。出具政审材料的党组织,要安排专门人员对政审对象的历史情况进行调查,对其现实表现进行了解,所出具的政审材料要符合政审对象的客观实际,特别是要对其在重大政治斗争和现实生活中的政治表现进行准确表述。要坚决克服凭主观印象回忆,所提供的政审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或者内容空洞,不具有针对性的简单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