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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外交流,密切学院与外界的关系,根据赣农大党[1998]17号文件实施意见,本着热情、周到和节俭的原则,对学院在公务活动中的接待做如下规定: 一、凡兄弟院校及有关单位来我院学习、考察、交流等公务净舌动,由学院负责接待。 二、公务活动的接待要严格执行学校的接待标准执行,严格控制陪客人数,杜绝奢侈浪费。 三、凡与科研课题联系的客人,由课题负责人负责接待,所需费用在课题经费中开支。 四、私人客人由私人招待,严禁止私客公待。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