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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制度

    2021-12-13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党费收缴对象、标准及要求

    1、党费收缴对象:党组织关系在院党委的中共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

    2、党费收缴标准

    1)教工党员

    在职教工党员: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教工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工资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2)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院党委研究,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3、党费收缴要求

    1)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交纳党费提倡用现金方式交纳,也可以采取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途径交纳。

    2)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3)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党中央。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4)党支部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党费使用范围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党员教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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